【導讀】各省事業單位考試中刑法往往占很大的分值,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備考,通過剖析事業單位考試歷年公共基礎知識法律部分的考情,其中刑法對于犯罪分子處刑罰是因為犯罪分子具有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最終目的是為了讓犯罪分子能夠改過自新,但是有的少數犯罪分子屢教不改且再次犯罪,人身危險性較大,所以對于這類罪犯我們對于他的處罰也應該更重,刑法對于這類罪犯也做了規定,這就是我們這節課要學習的累犯,在累犯這個知識點中我們主要掌握關于累犯的認定。
一、概念:是指因為犯罪而受到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二、構成要件:
(一)一般累犯構成條件
(1)罪過條件:前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eg:前罪搶劫,后罪過失致人死亡,此時就不符合罪過條件,考試中常常會出現交通肇事罪,此罪為過失犯罪所以不能構成累犯)
(2)年齡條件:前后罪都必須是已滿18周歲的人犯罪,第一次犯罪時未滿18周歲,第二次犯罪時行為人已滿18周歲,不是累犯。(做題時需注意題干中給的年齡條件)
(3)刑度條件:前后罪都必須是被判或應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犯罪。(eg:前罪搶劫判處5年有期徒刑,后罪盜竊判處拘役6個月就不符合有期以上)
(4)時間條件: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eg:甲2008年搶劫判5年有期徒刑,2020年再犯強奸罪就不屬于刑罰執行完畢之日5年內)
(二)特殊累犯構成條件
只要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eg:間諜罪、分裂國家罪、暴亂罪)、恐怖活動犯罪(eg: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eg: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無論隔了多長時間,無論是否實施了與之前犯罪類型相同的犯罪,只要是這三類犯罪之中的具體罪名,都認定累犯。
eg:甲2010年間諜罪判了5年有期徒刑之后2025年資助恐怖活動罪判處6個月拘役√
eg:甲2010年間諜罪判了5年有期徒刑之后2025年搶劫罪判處7年有期徒刑×
在考試中,涉及累犯的認定上我們做題方式是先看前后犯罪是否為危、恐、黑犯罪,也就是是否構成特殊累犯,如果不夠特殊累犯再看是否是一般累犯,是否符合一般累犯的條件。
三、累犯的處罰
(1)應當從重處罰
(2)不適用緩刑和假釋
希望通過講解累犯的構成條件,幫助我們解決做題中對于累犯認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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